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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是什么 涉外结婚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3日 来源:黄冈经济纠纷律师
[导读]:  宋律师,黄冈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

 宋律师,黄冈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是什么

  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就是国家交流增加的体现,在实际生活中,涉外婚姻早已经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大量的涉外婚姻的存在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思考,那就是涉外婚姻的登记程序,那么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为您介绍。



  一、涉外婚姻登记程序


  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资料:


  中国公民所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际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所需要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际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不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4、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和双方的照片。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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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涉外婚姻的注意事项


  熟悉有关法律


  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是什么的相关问题,涉外婚姻是现在比较热门的现象,诸如广东等地区存在大量的涉外婚姻,涉外婚姻的缔结因为牵涉到不同国籍的人,所以相较于国内婚姻而言更加的复杂,当事人在确定结婚之后一定要多了解相关的信息。







涉外结婚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

当前,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由于对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许多人不知道如何登记结婚,也不清楚怎样办理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为此,笔者拟就如何办理结婚登记进行介绍,并提醒当事人注意一些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领事结婚登记,通常是指一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派遣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从理论上讲,外国驻华使领馆主管领事官员与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官员一样,可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不得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


  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不与接受国法律规章相抵触。这一原则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中均有体现。如《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领事职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领事条约》第9条;有关民事地位登记;第1款第2项规定:领事在领区内有权;在不与接受国法律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执行派遣国法律规定的有关民事登记的职务。;据此,婚姻登记作为;民事登记;的领事职务之一,其基本原则应是;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申办时提交材料应完备


  海外中国公民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应着重注意接受国法律规章是否承认领事婚姻。此前,为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应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承认的前提下办理婚姻登记。如1997年5月8日,民政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


  目前,中国公民向中国领事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国内法律依据是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其中,中国公民所需提供的材料是:有效身份证件和居留证明;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本人在中国领事面前签署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但是,如果接受国法律规章不承认领事婚姻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应注意避免向中国领事提出上述申请。


  驻华使馆不得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中外领事实践,中国的现行做法是有条件地承认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的领事婚姻。依照《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中,中国内地居民一方应出示;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外国人一方应出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居住国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外国领事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由此可见,中国法律规章不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为中国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应避免向外国领事提出此类申请。




  注:文中所述情况及有关数据截至发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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